农业部犬只新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1年,我部印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规范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猫人畜共患传染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犬、猫产地检疫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检疫规程逐只、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整车运输的,还要查验每只犬、猫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官方兽医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二、严格各环节监督检查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犬、猫饲养、运输等环节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了解辖区内犬、猫饲养情况,建立犬养殖场定期巡查制度,强化对养殖场日常监管。要继续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对犬、猫运输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发现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病死犬、猫的,监督货主及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处理。

                                                                         农业部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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